交通違規檢舉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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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說明:

  

 

檢舉交通違規應注意事項:

一、檢舉交通違規法令依據:

自112年6月30日起施行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除該條文所列民眾得檢舉的違規項目外,警察機關應不予受理。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 1:民眾對於下列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得敘明違規事實並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

一、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七款。

二、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

三、第三十一條第六項或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

四、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第七款、第九款、第十一款至第十五款、第四項或第九十二條第七項。

五、第四十二條。

六、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或第三項。

七、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項或第三項。

八、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第十款、第十一款、第十三款、第十六款或第二項。

九、第四十七條第一項。

十、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或第七款。

十一、第四十九條。

十二、第五十條第二款、第三款。

十三、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三條之一。

十四、第五十四條。

十五、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四款不依順行之方向或併排臨時停車。

十六、在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禁止臨時停車之處所停車。

十七、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十款及第二項。

十八、第六十條第二項第三款。

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對於第一項之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

民眾依第一項規定檢舉同一輛汽車二以上違反本條例同一規定之行為,其違規時間相隔未逾六分鐘及行駛未經過一個路口以上,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以舉發一次為限。

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對第一項檢舉之逕行舉發,依本條例第七條之二第五項規定辦理。

(二)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0條至第24條。

(三)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1項第5款:駕駛汽車因上、下客、貨,致有違反本條例第55條之情形,惟尚無妨礙其他人、車通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如確有上下客貨及妨礙人車通行應檢附相關照片(或影片)之具體事證)。


二、檢舉應備資料(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0條):

(一) 檢舉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及電話號碼或其他連絡方法。(如有違規事實不明確,需協助查證說明)

(二) 違規行為發生詳細地點(路段名及門牌號碼,如宜蘭市復興路二段49號前、宜蘭市中山路2段與復興路口、臺9線68公里處)、日期 (年月日)、時間 (時分 )及違規事實內容(如違規停車或闖紅燈)。不可僅提供GPS座標定位點之經緯度為違規地點。

(三) 違規車輛牌照號碼、車型或足以辨識車輛之特徵。但檢舉對象為未懸掛號牌之車輛、行人或道路障礙者,得提供違規人姓名或商號名稱、住址等。

(四) 請檢具違規證據資料。


三、不予舉發之情形:

(一)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0條第1項規定:「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終了日起未逾七日者,民眾得以言詞或其他方式,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敘明下列事項,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並自108年1月1日起施行,檢舉交通違規案件時,請注意是否符合前揭規定,亦即自行為終了日(行為終了日,含當日)起,逾7日之案件即不予受理

例如:

6月1日8時闖紅燈,6月7日提出檢舉送達受理機關,應予受理;

6月1日8時闖紅燈,6月8日提出檢舉送達受理機關,不予受理。

6月1日23時50分闖紅燈,6月7日提出檢舉送達受理機關,應予受理;

6月1日23時50分闖紅燈,6月8日提出檢舉送達受理機關,不予受理。

*考量機關處理能量並避免檢舉人一再補正延宕舉發,檢舉人不得主動補正資料,警察機關審查檢舉案件,如認有必要請檢舉人補正時,應於收到補正通知7日內補正相關資料

(二) 同一違規行為再重複檢舉。

(三) 匿名檢舉或不能確認檢舉人身分。

(四) 檢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致無法查證。

(五) 依據交通部103年11月26日交路字第1030034506號函釋略以:「考量避免舉發爭議及證據資料之保存,對於民眾以雲端硬碟檢舉交通違規之證據資料,應要求以實體資料(如光碟、相片等)提出為宜」。是以,如所提供之檢舉違規影片資料,係儲存於Youtube、Dropbox等網路儲存空間(即雲端硬碟),即與前揭釋示規定有違,為利查證違規事實,請以個人所有拍攝之原始採證照片(影片)進行檢舉,勿以連結網址及網路影片作為交通違規證據資料,以前述連結或網路影片檢舉者,不予舉發。

*常見不予舉發之因素依序為: 1.影像檔案或照片內容未顯示日期、時間可稽 2.未正確敘明違規詳細時間、地點 3.僅提供網頁連結,無實體、 4.無附件影像檔案、 5.所附影像違規事實不明確、6.檢舉之車號與所提供之資料不符。


四、違規事實之認定:

(一) 如檢舉動態違規車輛之行為,除應攝取清楚之車輛牌號、顏色外,對於違規事實之構成,宜需檢附有顯示正確違規拍攝日期、時間所攝取之錄影資料,俾免爭議。

(二) 另係違規停車者,應檢附有違規拍攝日期時間(含年、月、日、時、分)之前、後方正面照片各一張以上,所攝取採證照片之角度,應涵括違規車輛之駕駛座並可清楚辨識有無駕駛人在座(以辨識駕駛人是否在場,車輛係臨停或停車狀態)。

(三)拍攝角度應將違規車輛牌號及違規事實如係未戴安全帽、駕駛汽車持用行動電話、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違規臨停等,一併涵括擷取入鏡,俾足以證明其違規行為。

(四) 如係使用數位式照相機或車載式行車記錄器所拍攝之採證影(照)片,應檢具原始檔案(數位圖檔)並於影(照)片內容詳細資料欄內顯示有原拍攝日期時間,以確保拍攝日期、時間正確無訛,並請敘明違規之日期、時間(時分)、地址等資料後,據以提出檢舉。


五、其他注意事項:

(一) 如當場發現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行為,請即撥打「 110 」報案專線, 詳述其違規狀況、地點等相關資料,本局受理民眾報案後,將立即通所屬轄區派員前往查明處理,以維護大眾用路權益。

(二) 本項舉報係提供檢舉交通違規案件專用,檢舉或陳述內容與交通違規無關者,將不予處理及回覆,如有其他建言,請透過其他管道反映;如有提供偽造、變造等不實照片、影片或冒名檢舉,可能觸犯刑法偽造、變造私文書罪、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或其他相關罪責,將依法移送。

(三) 為利查證違規事實,請以個人所有拍攝之原始採證照片(影片)進行檢舉,勿以連結網址或網路影片作為交通違規證據資料,以前述連結或網路影片檢舉者,不予舉發。

(四) 交通違規檢舉案件以一案檢舉一車為限,未免數據失真,俾利本局蒐集相關數據分析,研擬執法策進作為,以維護交通安全與秩序,尚祈見諒。

*備註欄:

(一) 使用本系統即同意警察機關處理檢舉案件,為維護公共利益、分析執法效益等特定目的,於必要範圍內得查詢、蒐集、電腦處理及利用本人所提供之個人資料(包含姓名、身分證字號、性別、連絡電話、電子郵件及其他資料)。

(二) 依據現行法令規定,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案件並無檢舉獎金或獎品